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127号原告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朝君,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齐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齐 森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申桃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