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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1127号

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127号原告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朝君,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齐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齐 森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申桃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