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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23号之一

王荣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荣旺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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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3号之一申请人王荣旺,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县。被执行赵忠祥,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王荣旺申请执行赵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忠祥无存款、股份、房产、车辆(已查封)但该车暂时下落不明,暂不具有处分的条件。本案执行标的2291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万宏

审判员  毛英民

审判员  杜 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延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