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辖终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刚,男,汉族,1984年3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鹏,男,汉族,1983年5月18日出生。
上诉人张志刚因与被上诉人张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27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现在虽然中牟县白沙镇大陈村行政区划变更为郑东新区,但上诉人的户籍地依然在中牟县,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张志刚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郭凤彩
审判员 陈丕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