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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法执字第1685号

韩秀芳申请刘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秀芳,刘萍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法执字第1685号申请人韩秀芳,女,汉族,1942年09月25日出生,现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五居委*组***号,无业。被执行人刘萍,女,汉族,1954年02月0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韩秀芳申请执行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乌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刘萍应偿还原告韩秀芳借款8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35元。经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人韩秀芳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乌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郑 玉 滨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那 日 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