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88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邹某某。被执行人田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446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邹某某、田某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邹某某、田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邹某某、田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款10779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申请人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4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张世华
审判员 霍彩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骁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