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4号申请执行人姬世万,农民。被执行人张玉武,农民。本院执行的姬世万与张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榆民初字第0131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玉武应向姬世万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5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7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玉武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张玉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姬世万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庄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