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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146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张占军、师锁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张占军,师锁链,鄂尔多斯市恒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146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多斯市。

负责人:梁志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励龙,内蒙古伊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占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师锁链,公民身份号码×××,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告:鄂尔多斯市恒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吴晓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诉被告张占军、师锁链、鄂尔多斯市恒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通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现七日期限届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一直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小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璐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