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城民重初字第1142号
原告:赵松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涵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青岛圣品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刘家台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侯延财,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刘世万,青岛钢厂职工。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军光,青岛城阳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松芳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刘家台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刘世万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经法庭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衣 鹏
人民陪审员 梁 佳
人民陪审员 梁文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云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