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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城民重初字第1142号

赵松芳与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刘家台村村民委员会、刘世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赵松芳,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刘家台村村民委员会,刘世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城民重初字第1142号

原告:赵松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涵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青岛圣品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刘家台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侯延财,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刘世万,青岛钢厂职工。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军光,青岛城阳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松芳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刘家台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刘世万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经法庭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衣 鹏

人民陪审员 梁 佳

人民陪审员 梁文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云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