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25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段昆鹏(特别授权),夏邑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付某探视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乔战坡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