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45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陈宇,女,198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伟,男,198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陈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7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77150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743元、保全费50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辉
审 判 员 陈秉林
代理
审判员 徐志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正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