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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恢20号

李寿柏与李国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寿柏,李国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李寿柏,男,汉族,住鹤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005X。

被执行人:李国健,男,汉族,鹤鹤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513。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寿柏与被执行人李国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57934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3769.01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恢2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洽胜

代理

审判员    李日明

代理

审判员    麦国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伟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