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李寿柏,男,汉族,住鹤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005X。
被执行人:李国健,男,汉族,鹤鹤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513。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寿柏与被执行人李国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57934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3769.01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恢2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洽胜
代理
审判员 李日明
代理
审判员 麦国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伟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