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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7270号

林俊标与楼丽英、王会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俊标,楼丽英,王会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7270号

原告:林俊标,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楼丽英,女,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被告:王会进,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俊标与被告楼丽英、王会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俊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原告林俊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承祖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沁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