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7270号
原告:林俊标,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楼丽英,女,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被告:王会进,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俊标与被告楼丽英、王会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俊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原告林俊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承祖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沁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