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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陈冬炜与被执行人陈辉连、陈其明、陈文通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冬炜,陈辉连,陈文通,陈其明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174号申请执行人陈冬炜,男,1984年6月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辉连,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文通,男,1968年8月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其明,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冬炜与被执行人陈辉连、陈其明、陈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25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冬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辉连、陈其明、陈文通偿还借款704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辉连、陈其明、陈文通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冬炜704000元及利息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陈文通所有的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陈其明工资已被本院扣划,其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陈辉连的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已上款项有待统一分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东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赖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