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424执503号孙某甲:本院已立案执行孙某乙申请执行孙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限孙某甲于2016年5月25日前,按照(2016)豫1424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应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收到报告财产令,还应当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以及录入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殿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