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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321号

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32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秀芬,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法定代表人陈善富,执行董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155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帐号存款。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3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