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362号申请执行人李进川,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郑科巧,男,1979年8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李进川与被执行人郑科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进川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770元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000元,被执行人尚有1770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郑科巧在德化县龙浔镇丁墘村7组5幢405有房产,本院(2016)闽0526执594号执行案件已裁定予以查封,但现暂不具备变现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东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