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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529号

李柏松与榆树市火旺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柏松,榆树市火旺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529号申请执行人李柏松,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正阳街,证件号码220121196603210011。被执行人榆树市火旺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榆树市向阳路。法定代表人张杰。李柏松与榆树市火旺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榆树市火旺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柏松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榆树市火旺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柏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榆树市火旺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柏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光宇

代理

审判员  吴国辉

代理

审判员  刘元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