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兴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世明,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道建工新村一委*组。被执行人盛淑梅,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道建工新村一委*组。被执行人朝阳区盛淑梅珠宝店,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5178号一层黄海大街副***号。法定代表人盛淑梅。吉林省东兴担保有限公司与张世明、盛淑梅、朝阳区盛淑梅珠宝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923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世明、盛淑梅、朝阳区盛淑梅珠宝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兴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世明、盛淑梅、朝阳区盛淑梅珠宝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兴担保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世明、盛淑梅、朝阳区盛淑梅珠宝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兴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审 判 员 鲁志生
代理
审判员 王明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国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