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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91执86号

新疆五月山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疆五月山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91执86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五月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站东路302号14-15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张宝平,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83甲号。法定代表人文建国,公司董事长。新疆五月山贸易有限公司诉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包开民二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五月山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43362.05元(含申请执行费10727元),未执行标的832635.05元。2016年5月20日经申请执行人新疆五月山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91执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五月山贸易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少东

代理

审判员  陈树乾

代理

审判员  史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