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刘广杰。被执行人翟青霞。本院执行的刘广杰申请执行翟青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翟青霞拒不履行本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翟青霞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晁 震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鹏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