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239号
原告:孙某,农民。
被告: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姚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蒋 晓
人民陪审员 汤 峰
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丁磊 来自
孙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239号
原告:孙某,农民。
被告: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姚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蒋 晓
人民陪审员 汤 峰
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丁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