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70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人朱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83民初336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朱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某立即执行。但被执行人朱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某银行存款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赵江申执行员 黄趁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