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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703号

朱桂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70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人朱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83民初336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朱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某立即执行。但被执行人朱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某银行存款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赵江申执行员  黄趁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