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6043号申请执行人崔连海,男,194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春有,男,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桂明,女,194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崔连海与被执行人谢春有、李桂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京03民终1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春有、李桂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崔连海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京03民终115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单立勋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咏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