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1执152号肖元国,住所地广西昭平县走马镇裕路村建新20号广西耀辉矿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昭平县走马镇裕路村陆丽冲
法定代表人: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121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前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6)桂1121执152号执行案件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晖
审判员 谢茂余
审判员 徐立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