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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民初265号

杨林祥与吴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林祥,吴秀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2民初265号原告杨林祥。被告吴秀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祥与被告吴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25元,由原告杨林祥负担。

审 判 长  胡 波

审 判 员  陈左孟

人民陪审员  曾世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