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2民初265号原告杨林祥。被告吴秀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祥与被告吴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25元,由原告杨林祥负担。
审 判 长 胡 波
审 判 员 陈左孟
人民陪审员 曾世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杨林祥与吴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2民初265号原告杨林祥。被告吴秀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祥与被告吴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25元,由原告杨林祥负担。
审 判 长 胡 波
审 判 员 陈左孟
人民陪审员 曾世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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