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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5号

白随义与李万恩、何利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随义,李万恩,何利平,刘建忠,李罗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5号申请执行人白随义,农民。被执行人李万恩,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何利平,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万恩妻子。被执行人刘建忠,农民。被执行人李罗义,无固定职业。本院执行的白随义与李万恩、何利平、刘建忠、李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46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万恩、何利平、刘建忠、李罗义应向白随义偿还借款人民币5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30元、执行费27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万恩、何利平、刘建忠、李罗义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李万恩、何利平、刘建忠、李罗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白随义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庄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