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王艺蒙,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酷博服饰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2号楼1015户。法定代表人于波,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艺蒙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青岛酷博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772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将案款4262元、执行费50元交至本院并直接给付执行人案款4262元。至此,本案��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崂劳人仲案字[2016]第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于 泳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曲启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