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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6188号

王国良与吴荣根、王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国良,吴荣根,王宁,苏州腾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6188号原告王国良。委托代理人肖燕,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荣根。被告王宁。被告苏州腾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学才路31号。法定代表人王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良与被告吴荣根、王宁、苏州腾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良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保全费550元,合计1113元,由原告王国良负担。

审判员 殷 翔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赫梦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