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6188号原告王国良。委托代理人肖燕,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荣根。被告王宁。被告苏州腾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学才路31号。法定代表人王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良与被告吴荣根、王宁、苏州腾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良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保全费550元,合计1113元,由原告王国良负担。
审判员 殷 翔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赫梦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