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法民申字第4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广华大道一段218号,组织机构代码77790110-7。法定代表人蒋斌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子木呷子(又名马木呷),男,1982年4月5日出生,彝族,务工,四川省冕宁县人,身份证号码5134331982040*****。再审申请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子木呷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称:1、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圣安公司,而非再审申请人。唐志兵班组工资结算应以工程造价鉴定为准而非结算清单。2、原审法院不依职权调取证据不符法律规定。3、《转运铁塔基础材料协议》、《转运塔材协议》、《昌都-类乌齐110kv线路工程yi标段马帮班组结算清单》系伪造。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圣安公司,而非再审申请人。马子木呷子班组工资结算应以工程造价鉴定为准而非结算清单的问题。2013年7月25日、2014年7月12日再审申请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美公司昌都至类乌齐110KV线路工程Ⅰ标段)项目部分别与被申请人马子木呷子签订的《转运铁塔基础材料协议》和《转运塔材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其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再审申请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昌都至类乌齐110KV线路工程Ⅰ标段)项目部和被申请人马子木呷子,因此,昌都至类乌齐110KV线路工程Ⅰ标段项目部作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派出机构,其民事责任由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同样作为再审申请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昌都至类乌齐110KV线路工程Ⅰ标段)项目部和被申请人马子木呷子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而达成的《昌都至类乌齐110KV线路工程Ⅰ标段马帮组结算单》属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结算依据,其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当然是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因此,再审申请人关于主体认定错误及结算依据错误的再审理由,不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原审法院不依职权调取证据不符法律规定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调查收据的证据包括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取证据的申请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审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该再审理由也不能成立。
三、关于《转运铁塔基础材料协议》、《转运塔材协议》、《昌都-类乌齐110kv线路工程yi标段马帮班组结算清单》系伪造的问题。再审申请人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以上合同系伪证,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再审申请人的该再审申请也不能成立。综上,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尼玛次仁
审 判 员 洛桑尼玛
代理
审判员 普布丹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丹增公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