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4817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乐绍才,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宇,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荣纳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邓奋昌。
原告佛��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以下简称区经促局)诉被告广东荣纳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纳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依法受理后,由
审判员孙谦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陈志涛、
人民陪审员何咏君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区经促局起诉称:依据《佛山市禅城区科技开发专项资金试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承担的“嵌入式互联网络设备研究”项目经过专家评审,被列为2009年佛山市禅城区科技开发专项资金项目。原、被告于2010年1月8日签订《佛山市禅城区科技开发专项资金合同书》,原告以补贴的形式向被告资助经费总额100000元,首期拨付70%,余款30%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项目的起止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拨付了首期经费70000元,但被告至今���向原告申请验收项目,也未告知项目实施情况。依据合同的约定,原告除停拨未拨款项外,有权通过各种渠道收回已发放的资金。现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佛山市禅城区科技开发专项资金合同书》;2、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佛山市禅城区科技开发专项资助经费7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依据规范性文件,与相对人(即被告)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双方签订的《佛山市禅城区科技开发专项资金合同书》属于行政合同。因履行该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50元,经原告申请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谦
审 判 员 陈志涛
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