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保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李文革
被执行人:山西福客多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文革申请李文革关于申请山西福客多食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裁定规划被执行人王焕所有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晋0826执保字第3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邵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