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812号申请执行人武淑娟。被执行人辛庆彬。本院(2015)开民三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法律文书给付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1款(4)项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武淑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广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来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