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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法执字第601号

熊荣斌申请执行温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荣斌,温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法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熊荣斌,男,1985年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瑞金市。被执行人温骋,男,1992年8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熊荣斌与被执行人温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石民一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荣斌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温细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民一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温细城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加寿

审判员  杨仓仓

审判员  赖经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聿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