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380号原告曾春明,男,1984年12月22日,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李运生,男,1966年3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春明与被告李运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后收取19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梦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