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0民初380号

曾春明与李运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曾春明,李运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380号原告曾春明,男,1984年12月22日,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李运生,男,1966年3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春明与被告李运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后收取19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梦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