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4793号申请执行人杨红亮。被执行人王增国。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增国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沙井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胡慧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会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