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965号
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震章,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星支行行长。
被告:陈军,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陈炳权,男,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军、陈炳权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