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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1946号

朱某某与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946号

原告:朱某某,男,195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

委托代理人:刘晓丽,龙口市龙港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修某某,女,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修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佳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