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946号
原告:朱某某,男,195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
委托代理人:刘晓丽,龙口市龙港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修某某,女,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修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佳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