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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指字第00010号

徐静等与杨春良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静,李佳欣,杨春良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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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指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徐静,女,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五棵树镇广龙村*组,证件号码220182196408072525。申请执行人李佳欣,女,200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拜泉县,证件号码230231200608124525。委托代理人李志锋,��护人被执行人杨春良,地址八号镇建民村4组。徐静、李佳欣与杨春良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4长刑一初字第16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春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春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静、李佳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春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静、李佳欣可持���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海东

代理

审判员  江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