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523民督607号
申请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板石河信用社。所在地:辉南县。
法定代表人:修殿文。
被
申请人:杜林国,男,住辉南县。申请人于2016年5月20日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贷款本金20000.00元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没有偿还为由,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所欠贷款本金20000.00元,贷款利息13397.89元,逾期利息13580.58元,合计46978.47元。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杜林国在接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板石河信用社所欠贷款本金20000.00元,贷款利息13397.89元,逾期利息13580.58元,合计46978.47元,以及申请费100.00元。被申请人如对支付令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间内不提出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履行支付令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彩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