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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执375号

蒋扬才与桂林瑞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扬才,桂林瑞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5执375号申请执行人蒋扬才,男,汉族,1984年1月3日生,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桂林瑞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七星区。翁镇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蒋扬才与桂林瑞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226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莫达志

代理

审判员  黄克芹

代理

审判员  张飞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