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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恢134号

由金财与于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由金财,于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恢134号

申请执行人:由金财,男

被执行人:于海,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由金财与被执行人于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持有的辽源市海纳商贸有限公司的57.96%股权(金额3129900元)顶抵所欠申请人的欠款,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结,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奎武

审判员  毕正江

审判员  吴和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绍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