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星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王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巧玲、刘秋香,律师。被执行人郭桂生。被执行人杨秀琴。被执行人黄长有。本院在执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桂生、杨秀琴、黄长有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郭桂生下落不明,且没有发现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杨秀琴、黄长有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4)星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莫达志
代理
审判员 黄克芹
代理
审判员 张飞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