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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执字第43号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桂生、杨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桂生,杨秀琴,黄长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星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王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巧玲、刘秋香,律师。被执行人郭桂生。被执行人杨秀琴。被执行人黄长有。本院在执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桂生、杨秀琴、黄长有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郭桂生下落不明,且没有发现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杨秀琴、黄长有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4)星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莫达志

代理

审判员  黄克芹

代理

审判员  张飞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