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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二初字第1072号

河南宏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田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河南宏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田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1072号原告河南宏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玉山,经理。被告田朋,男,汉族,1979年9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宏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宏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晓丽

审判员  王 浩

审判员  高红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红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