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4执字第380号

李和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苗存亮、高贵平、XX、白兆金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和平,苗存亮,高贵平,XX,白兆金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字第380号申请人李和平被执行人苗存亮被执行人高贵平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白兆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和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苗存亮、高贵平、XX、白兆金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被执行人XX、白兆金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因被执行人苗存亮、高贵平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法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肖继红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