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字第380号申请人李和平被执行人苗存亮被执行人高贵平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白兆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和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苗存亮、高贵平、XX、白兆金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被执行人XX、白兆金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因被执行人苗存亮、高贵平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法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肖继红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