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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448号

刘伟龙与李丽敏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伟龙,李丽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448号申请执行人刘伟龙,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八号镇**号村*组,证件号码220182198707161316。被执行人李丽敏,地址榆树市八号镇双利村*组。刘伟龙与李丽敏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丽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伟龙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丽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伟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丽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伟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国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