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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2282号

邹城市丝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旌德县兴达玻纤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2282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秦性华。被告某乙厂。法定代表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潘光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兴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