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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410号

杨艳飞申请王海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艳飞,王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杨艳飞,男,现住锡林郭勒多伦县。被执行人王海龙,男,现住地址通辽市扎鲁特旗。杨艳飞与王海龙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05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海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艳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王海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艳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海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艳飞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宝音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