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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执296号

陈三华与李喜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三华,李喜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陈三华,女。被执行人李喜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喜军的银行存款1203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四兵

审判员  魏益红

审判员  陈春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采取此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