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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732号

榆树市人民法院与计广雨 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榆树市人民法院,计广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732号申请人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计广雨,地址榆树市培英街老边村。榆树市人民法院与计广雨罚金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3日作出的2015榆刑初字第3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计广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计广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计广雨的财产进行了四查。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计广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计广雨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刘元甲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雨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