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365号申请人黄柱丽。申请人周富伟。被执行人黄小娜。申请人黄柱丽、周富伟与被执行人黄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南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小娜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柱丽、周富伟借款150000元。因被执行人黄小娜没有履行义务,申请人黄柱丽、周富伟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登记备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小娜财产所在地属于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内,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委托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后,本院可终结本案的执行,现本院已经于2011年6月15日委托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0)南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品全
审 判 员 黄春先
代理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晓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